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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國時報》報導,一名患有愛滋病且有毒癮的患者,藉由患病事實,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、物資,只要有人不從,他就會刻意靠近攀談。因此村民也只能無奈地任他予取予求,而無法制止或反對。

不只如此,就連當地警方也成受害者,兩個星期內男子上門數次,員警雖然習慣,但仍然要?Q分注意他的行動。有幾次不注意,員警也被他作勢親吻,差點有進一步接觸。警方透露,這名男子是轄區管制已久的毒品人口,幾年前感染愛滋,衛生局也有列冊。原本村民並不知情,但是最近幾個月男子竟主動向商家坦承染病,病要求提供飲料、食物、香菸等物品,否則就在門口賴著不走。

由於擔心影響生意,更擔心可能被感染,因此商家多選擇息事寧人。然而男子得逞後變本加厲,如果有人對他態度不好,不但會到對方家中久坐,甚至示意擁抱。日前到果園盜採被捕,移送後飭回,還回到派出所索討盜採農產品,行徑十分囂張。

雖然警方曾在家屬同意下將他送醫,但院方總以不符合收容條件為理由拒收,最後只能看著這名男子在街上閒晃。村民雖然批評警方坐視不管,然而警方亦無奈表示,送醫被拒不是他們職權可管。而涉及偷竊、恐嚇等刑法部分,一個月以來已經移送多次,也無法立刻收押,因此只能眼睜睜看著男子繼續在鄉里間橫行。

案例分析:
所謂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等事通知某人,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。所謂「加害」就是將要使某人受損害。恐嚇沒有限制方法,一切的言語、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,這可能包括以手持棍棒做勢將要打人,或是開車尾隨做勢要撞人。

因為恐嚇沒有限定方法,所以是否構成恐嚇必須由檢察官及法官依具體情況客觀認定。報載案例中,患有愛滋病之男子「故意向商家坦承染病」,「挾著罹病事實,四處向村民要脅索取錢財與物資」,「若有人不從,他則刻意靠近攀談,甚至有擁抱動作」;該男子向警察稱:「人民保母,拿兩百元來周轉一下!」,「警察也被他作勢親吻差點有進一步接觸」。

雖然所謂的愛滋病並不會透過單純的接觸造成傳染,但因為「恐嚇」行為不是現在的惡害實施,而是將要使人受惡害的通知,所以做勢擁抱或親吻可以被認為他的動作是在通知被害人,若有不從,將要使用某動手段來傳染疾病。是以該男子以將傳染愛滋病為加害他人身體之惡害通知,已經使人心生畏懼,並以此向他人索討金錢,應該已經構成恐嚇取財罪。

相關法條:
刑法第 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刑法第 346 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3 條
本條例所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(以下簡稱感染者),指受該病毒感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。

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21 條
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而供血或以器官、組織、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,致傳染於人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危險性行為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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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畫新聞-我有愛滋少惹我 恐吃恐嚇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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